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豪針織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