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余美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 余美瑩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