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禮研工作室即丁文茵、張瑜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禮研工作室即丁文茵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張瑜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並請求被告應自判決確定日之翌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上之qoomom520000、qoomom940帳號各發布公開貼文登載本件判決全文6個月。上開金錢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請求 以上開方式回復名譽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千元,再細繹原告起訴狀內容,上開二請求為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200元(即:3,200元+3 ,000元=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