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游素琴、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岳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游素琴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6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