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阡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雖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萬2,4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2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535元,換算為新臺幣(下未 載幣別者同)300萬6,234元(計算式:美金9萬2,400元×匯率32.535元=3,006,233.00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7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3萬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