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柏彥、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唐念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再審聲請人 劉柏彥 再審相對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就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