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陳淑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