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和工業社即高建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大和工業社即高建華 陳美華 被 告 李晉旗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