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李怡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緯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