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朝金、華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黃朝金 被 告 華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