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鍾文智、鍾秉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 原 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被 告 鍾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法定利息及應將被告所報導之網路新聞網頁移除,並依如起訴狀附件2所示勝訴啟事以如起訴狀附件3所示方式為刊登等語。原告雖主張係在本院轄區瀏覽網路新聞方知悉有遭侵權之情形,而認本院有管轄權等語,惟科技日趨發達,媒體及網路傳播工具無遠弗屆之今日,如以原告查看網路新聞之地點作為侵權行為地之一部,恐使原告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任意創設管轄法院,致被告疲於奔命,遠赴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條為保護被告利 益、防止原告濫訴而採取之「以原就被」原則,導致此類事件動輒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各處均有審判或管轄權,無異致上開管轄權規定形同虛設,是本院認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侵權行為地,不宜擴張泛指任何間接或常出於偶然而不確定,或僅屬被害人空泛主張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釋明之地,而認均為侵權行為地。是本件經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被告地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等情,有該公司民國113年7月5日函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1頁),並經本院據此送達補費裁 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51頁),則依首 揭規定及說明,縱認原告當時係在本院轄區瀏覽被告刊登之網路新聞,亦不能認侵權行為地是在新北市,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