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和城實業有限公司、藍德聖、明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安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 原 告 和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德聖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被 告 明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