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亭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4號 原 告 吳亭燕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陳富謙、王仁君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所有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有關被告陳富謙、王仁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所有人部分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所有之完整 姓名,該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帳 戶 所 有 人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 12. 一卡通00000000000000000號 1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4. 悠遊付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