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蘇建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06號 原 告 蘇建煌 以上原告與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樽鴻通運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0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並無章定或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