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曾仲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仲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何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13年8月5日前 具狀說明是否已於113年7月15日與被告就系爭借款達成分期償還協議。如有,原告仍依據原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宸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