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建瑞、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玟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建瑞 訴訟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訴訟代理人 楊涔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玟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郁民,嗣於訴訟繫屬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玟均,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限閱卷)。惟陳玟均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玟均為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