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許世標、高里奈即高國碩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原 告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標 被 告 高里奈即高國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