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凌芳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凌芳菲 訴訟代理人 鄭坤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2-7 1,000 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3-9 1,000 3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4-0 1,000 4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5-2 1,000 5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6-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