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長錞企業有限公司、黃祿、黃聖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長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祿 代 理 人 黃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安勵水電材料行 鶯歌區農會 113年1月10日 76,130元 FA4247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