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辛○○ 庚○○ 丙○○ 丑○○ 林毓筑 壬○○ 己○○ 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