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明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號五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