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五號 原 告 升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橋 原名乙○○) 訴訟代理人 林秀琴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三二號九樓 被 告 聖榮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十四巷四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一四三巷十二樓之 陳正旻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二月間向原告訂購布料數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 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八元,原告依約給付品質無瑕、數量充足之貨物與被 告,待原告向被告請領上述貨款時,被告竟多所阻延,至今仍未付款。 ㈡又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向原告訂購布料數批,原告依約給付被告所訂購之布料 ,惟原告於八十七年間,在美國即有聽說被告之美國客戶所需購買之布料級數要 升高之情事,若依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直接性布料,在漂洗時會褪色,無法通過 被告美國客戶最新檢驗標準。原告在被告下單時已多次告知,且屢屢強調上揭重 點,況且同種批號貨物中,會褪色與不會褪色的布料在價格上多所差異,每公斤 價格相差二十元以上,該批號此價格之布料在漂洗時本來就會褪色,被告從事布 料進出口買賣多年,亦曾向原告訂購過不會褪色之反應性布料,應深知箇中緣由 ,原告應無可歸責事由。今被告因出口之布料遭美國客戶退貨,而將其中多耗費 之支出從應付與原告之貨款中扣除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是為不盡合理之 處,應認被告無理由扣除此筆款項,被告應返還上揭扣款。㈢故原告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前 開買賣價金合計一百九十九萬七千零一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直接性布料,與其美國客戶所要求之品質不同,被告之美 國客戶要求被告所提出之貨物要經過英士潔測試之標準,依此標準須為反應性 布料才不會褪色,而被告向原告所訂購的是直接性布料,本身就是會褪色的, 且被告事後發現其誤認客戶所需而下錯訂單後,亦追加訂購原告之反應性布料 。 ⒉被告應知悉布料有直接性及反應性兩種,其測試標準亦有所不同。被告向原告 所購買者,乃直接性布料,倘被告欲用反應性布料之測試標準衡量直接性布料 ,必會得到全部不合格之結果,但此並非原告之布料有瑕疵,是直接性布料本 質所生之必然結果。至於直接布料是否有其測試標準,依原告多年從事布料買 賣之經驗可知,此類型布料無此測試標準值。被告所謂的最低標準乃是美國客 戶所要求的標準,被告並未與原告協商過,說明其需要何種標準,而被告於訴 訟中所提出的標準乃反應性布料之標準。 ⒊又外銷出口之每件成衣皆須釘上洗標,每種洗標之測試方式不同,要求之測試 標準值亦有所不同。被告原先釘於成衣上之洗標為錯誤,直接性布料在洗標上 的三角形圖案部分應該要打叉,表示不能以任何方式漂白,而衣服之所以會變 色乃是因為經過氯性漂白所導致,被告與貿易商均不諳此事。事後被告依原告 所提供之資訊更換洗標及使用反應性布料後,皆能順利出口,故乃因被告自己 下錯訂單及訂錯洗標以致遭客戶退貨,不應由原告負擔其一半之損失。 ⒋被告依一般成衣製造出口之作業流程中,成衣製造業者會先要求布料供應商將 大貨碼布確認無誤後,始會向合乎標準之布料商訂購布料,是今原告之布料既 經被告確認無誤,即大量訂購並收受後,卻以其事後被告於加工過程中及洗標 之確認疏失,致使貨品出口遭退貨,並欲藉此而逕認原告之布料有瑕疵,並要 原告負責,誠屬無據。 ⒌且本件被告美國客戶取消訂單之原因,乃因美國客戶於八十八年(西元一九九 九年)一月十九日所收到之貨品,被告並未確認洗標標準,即貿然出口(因測 試日期一月二十七日完成認可),而洗標之標準值乃一件衣服之洗滌依據,並 有一般之洗標圖樣之標準用法,而被告因未具洗標之常識,即以其測試條件⑴ 洗滌測試值華氏80℉(無警告說明)。⑵漂洗測試值華氏120℉(無警告說明 )⑶混合衣物一起洗滌(無警告說明)。⑷可以漂白。上列四種洗滌方式,需 高速水洗,並加入五十顆鋼珠球混洗。茲因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布料乃直接性 染料,且因被告於衣服上縫上錯誤之洗標,並因此而遭退貨,洗標亦非原告所 提供,被告卻以此歸責於原告,並藉而不付款,實無理由。 三、證據:提出聖榮實業有限公司主料訂貨結帳單影本七份、結帳單影本、海聯有限 公司傳真影本、各國衣料測試標準值影本、洗標影本各乙份等件為證,並聲請訊 問證人彭春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㈠緣被告係從事成衣製造及出口業者,原告係為布料之供應商。被告約於八十七年 十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布料並加工為成衣出口,詎料原告所供之布料竟會嚴重 褪色,以致被告所製成之成衣慘遭退貨或更換洗標,造成被告鉅額之損失。嗣被 告依成衣界習慣,將所生之損失由雙方平均分擔,且與原告結帳時,原告並無異 議,也簽收被告所開立之支票。 ㈡原告聲稱被告訂購之布料係下錯訂單所致。惟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起陸續向原 告採購布料,而被告係依美國客戶之要求而向原告下單採購直接性布料。依一般 作業流程,在製造成衣出口前,會先要求布料供應商將樣品布送至代理商,再由 代理商將樣品布送至美國客戶確認,待美國客戶確認後始大量生產。況從訂貨單 上可知,被告向原告所訂之布料絕大部份皆係直接性布料,而反應性布料之數量 僅占其中一小部份,且係事後為使事情能圓滿解決,故依代理商海聯有限公司( 下稱海聯公司)之建議,以少數反應性布料重做布,且支出重做之費用,由海聯 公司負擔,因此才向原告追加少量之反應性布料,並非如原告所指追加大量反應 性布料。復加上直接性布料與反應性布料之價格相差甚多,亦為被告所熟知,顯 見被告並無向原告下錯訂單之情事。 ㈢再者,原告稱被告係釘錯洗標所致。惟美國客戶向被告訂購成衣總數甚多,在全 部成衣尚未完成前,被告已先將部分成衣送至美國客戶。嗣美國客戶反應橄綠色 、黑色及紅色布料經洗滌後造成嚴重之褪色問題,使得剩餘成衣因未達標準,致 無法出口,造成被告受有損失,待被告將原告之布料送經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 司測試結果,並不符合標準。因該美國客戶訂購之數量龐大,對被告之營運影響 甚深,故而委請海聯公司套用與美國客戶多年代理之情,共謀減少損失之道,將 洗標變更,係為使被告之損失減至最低,且與美國客戶有多年之往來,為降低損 失,配合已生產之成衣,故而美國客戶將該布料拿去英士潔測試,依照測試結果 來換洗標,互核海聯公司傳真「將1266-1的測試樣送至英士潔作測試,結果是退 色得相當嚴重,已經成污染,導致最基本之漂白步驟皆不能有之。我們做了這麼 多年訂單皆沒有此種情形,為何這次會這樣?」。又「測試結果五色皆有不滿意 的外觀,有扭曲或皺皺的現象。OLIVE、BERRY尤其是HEATHER GREY色牢度相當差 ,洗時成污染。IVORY 非氯漂白沒有通過,必須改洗標。」因此,「經多日來和 客人討論結果,決定用英士潔建議的洗標。而灰色成分不一樣,所以洗標上的成 分也不一樣。」準此,被告並非釘錯洗標,而是為減少損失,美國客戶依照布料 測試結果來修正洗標,並非被告釘錯洗標。原告所述顯然不實。 ㈣直接性布料之色牢度亦有其一定固色基本要求,縱使布料褪色,也應有一定之程 度,即顏色由深變淺,而非變成其他顏色。詎原告所給付之布料,褪色的相當嚴 重,超過一定的標準,甚至有發生變色之情形,遭致客戶退貨。被告係依美國客 戶要求,向原告下單採購直接性布料,而原告給付布料中,竟以橄綠色、紅色及 黑色退得相當嚴重,橄綠色經洗滌後退成卡其色,紅色經洗滌後變成橘色。為使 事件能圓滿解決,海聯公司建議以重補布之方式,或可用現成布送水洗加一些固 色劑或加其他助劑,讓牢度好一點。故在美國客戶及海聯公司數度商議下,美國 客戶首肯,以重新補布料及更換洗標方式來補救,互核海聯公司傳真函「象牙白 、紅色及橄綠色三色,客人堅持要重做布,經多日來溝通,象牙白可不重做布, 但需換洗標。紅色及橄綠色,因明顯,洗過後顏色差很多,一般直接染的,水洗 後只是顏色深變淺,但紅色及橄綠色是顏色改變,橄綠色洗過變卡其色,紅色洗 過變橘色。故客戶要求重補布。」又因黑色布已遭客戶取消,被告遂以海聯公司 之建議「以反應性之布料重做布,由其支出重做之費用,使該事件能圓滿解決。 」向原告下單追加少量白色布料及少量反應性布料,遞補黑色布料之不足,並非 如原告所指追加大量之反應性布料。準此,布料之褪色狀況應與染料的好壞、品 質有關,既然原告所給付之布料造成如此嚴重的褪色結果,顯見係原告染料之品 質不良所導致,與被告無關。就一般業界慣例,對於類似本事件所生之損失,即 由雙方平均分攤風險,互核被告與另二家布廠,即昕順企業有限公司,及華謙實 業有限公司,也就更換洗標等相關費用,雙方各分攤一部分損失,順利達成和解 。 ㈤因此,詳列原告應分攤費用為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被告應分攤費用計商 標拆換工資十五萬元、清潔劑五千零四十元、黑色進口稅四十八萬三千一百五十 元、白色補黑色拆箱費四萬九千五百元,以上合計六十八萬七千六百九十元,被 告較原告多分攤五萬九千零三十四元。又因色牢度不符要求,美國客戶拒收現有 存貨計:⒈黑色約九千件。⒉麻灰色約一萬一千件。⒊大紅色約二千三百八十件 。⒋秋香色約一萬四千九百件。合計三萬七千二百八十件,以上存貨價值共一百 九十萬零一百三十七元,應由原告負責。故與原告本件貨款相抵銷後,其差額僅 九萬六千八百七十七元。 三、證據:提出請款明細帳影本一份、聖榮實業有限公司主料訂貨單影本七份、全國 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影本乙份、海聯有限公司傳真影本七份、昕順企業 有限公司及華謙實業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影本二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林文英 。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一、二月間向其訂購反應性布料數批,貨款共計一百 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八元,原告依約給付品質無瑕、數量充足之貨物與被告, 待原告向被告請領上述貨款時,被告竟多所阻延,至今仍未付款。又被告前於八 十七年十月間向原告訂購直接性布料數批,原告依約給付被告所訂購之布料,惟 因被告之美國客戶所需購買之布料級數要升高,若依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直接性 布料,其布料本質上在漂洗時即會褪色,將無法通過被告美國客戶最新檢驗標準 。原告在被告下單時已多次告知,被告仍向原告訂購直接性布料,且於製成之成 衣上釘上錯誤之洗標,致被告因此出口之成衣遭美國客戶退貨,而將其中多耗費 之支出,從其應付與原告之貨款中扣除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被告自應返 還上揭扣款。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合計一百九 十九萬七千零一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係從事成衣製造及出口業者,原告係為布料之供應商。被告於八十 七年十月間起,依美國客戶之要求,陸續向原告訂購直接性布料,並加工為成衣 出口。雖被告所訂購者為直接性布料,其色牢度亦有一定固色基本要求,縱布料 會褪色也應有一定之程度,即顏色由深變淺,而非變成其他顏色,詎料原告所給 付之布料,褪色相當嚴重,已超過一定之標準,遭致美國客戶退貨。為使被告損 失減至最低,配合已生產之成衣,故在代理商海聯公司及美國客戶數度商議下, 美國客戶首肯,以重補布料及更換洗標方式來補救。嗣後被告依成衣界習慣,將 所生之損失由雙方平均分擔,且與原告結帳時,原告並無異議,也簽收被告所開 立之支票,此部分原告應分擔之損失為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另再加上因 原告所交付之布料色牢度不符要求,美國客戶拒收現有存貨計約三萬七千二百八 十件,價值共約一百九十萬零一百三十七元之損失,亦應由原告負擔,故與原告 本件貨款相抵銷後,其差額僅九萬六千八百七十七元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一、二月間陸續向其訂購反應性布料數批,積欠貨款共 計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三百五十八元,另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向其訂購直接性布料數 批,惟因該批布料經被告製成成衣出口後,被告以遭其美國客戶退貨而受有損失 為由,自其應付與原告之貨款中扣除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之事實,業據提 出訂貨結帳單影本、請款單影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 被告另辯稱:雖其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向原告所訂購者為直接性布料,及直接性布 料本即會退色,然其退色亦應有一定之標準,即只會有顏色深淺之變化,而不應 有色彩之改變,然原告所交付之布料退色嚴重,且色彩有變化,超過一定之標準 ,而有瑕疵,兩造已依業界慣例,就被告之損失協議各負擔一半,即原告應負擔 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一節,則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直接性布料並無標 準可言,本件係因被告美國客戶之要求已提高,而被告仍向原告訂購直接性布料 ,且於製成成衣上釘錯洗標,才遭美國客戶退貨,與原告無關,原告並未同意負 擔被告之損失等情。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直接性布料是否有被告所稱之最低標 準存在?又被告以原告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製成之成衣,經洗滌後產生退色情形 ,是否因該布料有瑕疵所致?及原告是否有同意負擔被告因其成衣遭美國客戶退 貨所受之損失之二分之一? 四、經查:被告就其辯稱:直接性布料亦有最低標準,即其色牢度有一定固色基本要 求一節,雖聲請訊問其美國客戶在台代理商即海聯公司之業務主管林文英為證, 並經證人林文英到庭證稱:「我是海聯公司的業務主管,我們公司與被告公司有 交易,我們是進口商,接國外客戶的訂單,下單給被告公司。(提示原告提出的 訂貨單)就這批貨我們向被告公司訂的是直接性的染料,因為國外客戶下的就是 直接性的染料,以一般來說直接性的染料應該就是三級,這個標準應該是檢驗中 心的測試報告,正常來說應該是成衣廠自己送去檢驗,被告公司把布送過來,我 們會替他把布送去做測試,檢驗中心測試的標準很專業我不清楚,這批貨我有出 貨送去國外,但是國外的客戶不會送去測試,只是看顏色對不對,這批貨製成成 衣之後有送到國外去,國外客戶因為退色的問題,有請我們重新補布,重補布重 新製作成衣再送過去,還有退色及變色的問題,那是水洗牢度的問題。我們是先 送貨到國外,並且以可以測試通過的洗標,後來因為測試結果不通過,所以只好 更換洗標::客戶下的就是 directive就是直接性,一般所謂的直接應該就是指 三級,國外的客戶在訂單上沒有表示要通過幾級的測試,但是客人下訂單的時候 有說要經過測試,只是沒有說要幾級。::原先的洗標是針對直接性的布料所弄 的東西,後來因為沒有通過,我們只有根據英士潔的建議更換洗標。如果布料是 能通過測試的,則原來的洗標就是正確的。::直接性布料的牢度本來就比較差 ,但是我們沒有遇到過變色的情形。」等情,惟海聯公司為被告美國客戶之代理 商,其代理美國公司向被告訂購成衣,是林文英上開證言,僅足證明被告所交付 予海聯公司之成衣,並未達到海聯公司與被告間所約定之標準,而不足以證明原 告與被告間就系爭直接性布料買賣約定之標準,即為海聯公司與被告間所約定之 標準。故自不能以被告之成衣未達海聯公司要求之標準,即推定原告之直接性布 料不符合與被告約定之品質。且被告就其於八十八年一、二月間,曾另向原告補 行訂購反應性布料,重新製作成衣交海聯公司交付美國客戶,並經美國客戶收受 一節,亦自認不諱,是足證直接性布料所製成之成衣,本即無法通過被告之美國 客戶所要求之品質,否則被告重新補訂布料製衣,何以需訂購價格較高之反應性 布料,始能通過美國客戶之驗收標準。故被告以原告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製成之 成衣,遭其美國客戶以洗滌後會退色為由而退貨一節雖為真正,亦不足推論原告 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有瑕疵。 五、至林文英雖另證稱:直接性布料經水洗後顏色應只有深淺的變化,但美國客戶反 應顏色有變成其他顏色。惟其並稱:顏色變化原因何在伊不清楚,以前有發生過 同樣是黑色的染料有的比較貴有的比較便宜,是不是因為價格的差異所以品質上 會有差異等情。且林文英自承布料之測試屬專業領域,其並不清楚。故其上開證 詞,至多亦僅能證明被告交付予其代理商海聯公司之成衣經洗滌後,顏色發生變 化,仍不足證明其發生變化之原因為何,亦不足證明係因原告交付之直接性布料 有瑕疵所致。 六、參以:證人即受海聯公司委託鑑定系爭直接性布料之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之副理彭春麟到庭結證稱:「::確實是有這件委託鑑定案,本件付款廠商是台 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廠商是海聯公司,他們委託測試是有關洗標的部分, 一件布料如果將來作成衣服的話,要告訴消費者要如何洗衣,鑑定是要鑑定洗標 與布料是否符合。本件鑑定的結果是外觀部分有些是不合格的,樣品A的部分洗 後會退色,就是依洗標的方式洗衣的話,就會退色,水洗牢度有些也是不合格的 。樣品F、G、H都會退色。我們是根據客戶提供的洗標來鑑定,因為客戶是聲 請鑑定他的洗標是否合格,是依照客人的標準。本件是依照美國客人的水洗標準 ,本件他們有提供美國客戶的標準,我們就是看洗標做出來是否符合客戶的標準 ,其他的就是樣品H、J完全不能漂白,F、G、I是不能用氯性漂白,可以用 非氯性漂白。整體的測試結果,如果樣品A的外觀可以改善,樣品F、G、H的 水洗牢度改善的話,建議他們的洗標要修改,他們的洗標不適用,要改成三角形 要打叉,表示完全不能漂白。::美國客戶的標準沒有所謂分反應性或直接性的 布料的標準,目前來說在美國的市場沒有說到是區分反應性還是直接性的標準, 而是任當事人自行的約定,並沒有所謂直接性布料的標準,直接性、反應性的布 料都是有些可以漂白的,這是與色系、染料、化學結構都有關係的,如果與漂白 劑會產生化學反應就會退色。(問:三角型洗標代表的意義?以美國客戶的標準 測試的條件是否要先拿衣服去測試才能由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洗標? 另直接性布料是否適用test report上所示之四個洗標?)三角形內有二條斜線 代表要漂白可以,但是要用非氯性的漂白劑,被告美國的客戶wal mart在臺灣並 沒有指定的實驗室,也沒有跟我們公司簽約說是否布料要到我們公司才可以測試 ,正常程序大部分的客人通常是做完測試後,知道他們要用什麼洗標,才去織他 的洗標在衣服上,至於客人間是否另有協議就另當別論。至於直接性布料是否可 適用test report上的四個洗標,如果沒有經過測試我就不清楚,這四個洗標是 聲請鑑定的廠商所提出的。::要用何種洗標應該是當事人間的協調,我們在幫 wal mart測試的時候,他們只是告訴我們他們公司的標準而已,wal mart本身並 沒有指定我們要用何種洗標。::三角形之洗標裏面打二條斜線是表示只能用非 氯性漂白劑,如果用氯性漂白性漂白的話就會退色,三角形裡面是空的就表示可 以漂白,如果是黑色三角形打叉就是完全不能漂白。美國消費者規範約在西元一 九九八年左右(年份記不太清楚)才有洗標的圖案的,洗標的圖案跟文字是相輔 相成的,文字與圖案的意思是一樣的,有可能只有文字沒有圖案,或是有圖案沒 有文字,在新的法規之前則是只有文字沒有圖案。」等語,並提出系爭檢驗報告 影本一份附卷供參。是全國公證檢驗公司受海聯公司之委託鑑定之事項,僅為系 爭直接性布料製成之成衣,是否適用海聯公司所提供予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 司之四個洗標圖形所示之洗滌方式來清洗。而海聯公司所提出之四個洗標圖形, 代表之意義分別為:第一個洗圖「 」是水洗三十度、第二個洗圖「 」表 示只能用非氯性漂白之方式漂白、第三個洗圖「 」表示只能低溫烘乾,第四 個洗圖「 」表示可以低溫熨燙,故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 海聯公司所委託檢驗之樣品,其中編號H、J完全不能漂白,編號F、G、I是 不能用氯性漂白,可以用非氯性漂白,因此系爭送驗布料製成之成衣,不適用上 開洗標,應該修改洗標,業經彭春麟證述明確。故上開四種洗標既為海聯公司所 提供,即係美國客戶要求被告製成之成衣應有之洗滌標準。則被告於訂購布料製 成成衣之前,自應先將布料樣品送測試是否適用上開四種洗標。惟被告自承其於 將訂購之直接性布料製成成衣,經美國客戶反應會退色後,始將該布料送測試, 而其委託測試之項目,復為上開四種洗標是否適用於送測之布料,經檢測結果為 不適用,應更改洗標。故上開檢驗報告,反足證明係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布料錯 誤,不符合其美國客戶要求之標準,始遭退貨。而被告所辯:直接性布料亦有最 低標準,原告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經檢驗結果不符合最低標準而有瑕疵云云, 與證人彭春麟上開所證不符,被告所辯顯非實在。此外,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 證證明原告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不符合兩造所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故其以: 因原告所交付之直接性布料色牢度不符要求,美國客戶拒收現有存貨計約三萬七 千二百八十件,價值共約一百九十萬零一百三十七元之損失,應由原告負擔,故 其得與原告本件貨款相抵銷云云,自屬無據。 七、又被告另辯稱:因其成衣遭美國客戶退貨,為降低其損失,配合已生產之成衣, 故經美國客戶同意,以重補布料及更換洗標方式來補救,嗣後被告依成衣界習慣 ,將所生之損失由兩造平均分擔,且與原告結帳時,原告並無異議,也簽收被告 所開立之支票,此部分原告應分擔之損失為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一節,雖 提出結帳單及面額五百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元之支票影本一紙為據。惟原告否 認曾同意分擔上開損失,經核被告所提出其所製作之上開結帳單,雖載有被告上 開所辯應由原告負擔之各項費用計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惟原告僅於該結 帳單上被告已付金額五百六十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元項下簽收,於六十二萬八千六 百五十六元之費用項下則記載「保留」二字,顯見原告並未同意分擔被告此部分 損失。是被告辯稱其得以原告應分擔之損失六十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元與原告本 件貨款相抵銷云云,亦不足採。 八、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合計一百九十九萬七千 零一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允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皆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十、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 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 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B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