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富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七號假處分裁 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自 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七號裁定准予假處 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