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甲○○ 丁○○ 庚○○○ 兼 右一人 己○○ 乙○○ 被 告 癸○○ 兼 右一人 辛○○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