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及受告知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被告應提出受告知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兩造應到院閱覽卷宗。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 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 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