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本院受理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受告知訴訟人及證人等: 原 告 被 告 受告知訴訟人 證 人 乙○○警員(新竹縣竹東分局秀湖派出所) 甲○○(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七鄰九十九號) 二、通知原告陳報機車之殘留碎片現所在? 三、囑託警察大學交通系鑑定 主 旨:請惠予鑑定本件G二H六六一號機車是否於車禍發生前與扣案之紐澤西 護欄發生擦撞?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即受告知訴訟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於現場施工時所設置之安全設施,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或其他法令?請查照。 說 明: 一、本院受理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0號損害賠償事件,認有囑託鑑定之必要 。 二、本件機車及紐澤西護欄存放於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貴所 如認鑑定時,須本院會同到場,請通知本院知悉。三、檢送新埔分局案卷原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卷宗影本供參。 用畢請即擲還。 四、本院聯絡電話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