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伍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伍拾玖元伍角,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