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 判 長 高文淵 ~B法 官 解惟本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