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介強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如 相 對 人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尊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木字第二二○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