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即債 權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接奉鈞院九十年度執全洪字第八四一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事件函令,查封聲請人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路三九號不動產。惟聲請人 並未積欠債權人任何款項,對是項查封成難茍同,聲請人不能遽邇返還,為此依 法聲請鈞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針對同一假扣押事件(假扣押事件案號:九十年度裁全洪 字第一三七一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九十年度執全洪字第八四一號)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經本院予以裁定准許在案(本院九十 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且相對人亦早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即對聲請人提起返還 押租金及擔保本票之本案訴訟,現正由本院民事庭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審理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明細表、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八 號裁定、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卷宗查明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