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原 告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創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 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