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原 告 全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瓊美 送達代收人 陳克城律師 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路六十九號一樓,依民事 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