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仜清筠 送達代收人 汪士琦 被 告 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