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陳財旺 ~B 法官 許瑞東 ~B 法官 張紹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