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隆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潘隆政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