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四七號假處分裁定撤 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四七號裁定准 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