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三二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九三二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有該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