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即債權 人 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實字第四九0二號裁定准予對聲請 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