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送達信封、房屋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惟查: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卻因收件人「不在 」、「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並非有「原址查無其人」等情形,衡情僅足以證明 相對人未依限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未居住該處而確有「應受 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難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