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快可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遭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代理加盟合約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二件、 退回信封二件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