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林春長 ~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