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0號 原 告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厚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 趙文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九號被告丁○○涉嫌偽造文 書事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巧富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證五十一之證物為據,請求被告互立機電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工程款負連帶給付之責,惟原證五十一之證物與台北地方法 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證二之證物相同,經原告自 認屬實(見本院卷三第四一○頁),證人乙○○於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一○三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證述本事件原證五十一之證物上之印章並非真 正(見該事件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三卷第三八○頁), 因認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丁○○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證人乙○○對原告之法 定代理人丁○○提出告訴,刻正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 八五九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辦中,經本院以電話查詢屬實,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