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七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七四一號 原 告 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村佃 訴訟代理人 高建堂 被 告 永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光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