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南山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秋香 右原告與被告巨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