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轉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