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台灣旺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