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 平溪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樊宗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八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佰肆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黃 麟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