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千越開發工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弘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六二七號裁定債務人就假處分裁定附 表之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 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