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金時代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丁○○ 丙○○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陳柏如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一八九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九九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 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