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一二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二七九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十七號五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折合銀元捌萬 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玖 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